10、各类科技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生来##创业、投资,购买自用厂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 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自用厂房二年内可获租金5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自用住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用自用住房二年内可获1-3万元/年的资助。
11、进入科技中心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 积极营造畅通的投融资环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对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或融资担保;风险投资公司可按照##市颁发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外投资总额中70%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价值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来区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工作。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和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经营管理者,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市,免交城市建设费,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区内重点学校。
第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鼓励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第十条 凡企业享受本意见中的各类优惠政策所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应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等,具体处理办法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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