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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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软件企业(产品)、集成电路企业(产品)、生物医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发机构、孵化器、民营科技企业等的确认,由区科学技术局统一按权限扎口申报或验收,并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意见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1、关于鼓励科技产业化发展的实施细则 2、关于加快科技孵化基地发展的实施细则 3、关于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实施细则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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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访问罗马尼亚、匈牙利代表团工作总结 下一个公文方案: 增强争先创优意识 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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