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区实现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基础。整合科技资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特色孵化基地和专业孵化器,是实现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个人)、乡镇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孵化基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内成立的孵化基地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 ####孵化基地分为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苏高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圆、##国际企业孵化器)和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
第三条 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指:境内外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镇(街道)及分区,按照市场化要求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创业服务机构。新建孵化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小额(30万元以内)融资担保的能力;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和公共服务设施;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孵化企业超过10家;经过二年以上运营,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对连续二年达不到条件的,不再享受####《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对非公益性科技孵化基地,根据其建设规模及特色,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并允许以科技孵化基地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第六条 进入孵化基地进行孵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级支持的项目,由区科技三项资金按不超过支持额30-50%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和借款等。
第八条 对进入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创办的研发型企业及院校、科研机构、民营(个私)企业创办的研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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