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民主*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是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实践,寻找到的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的选择高度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根本、最突出的特征和优势。只有加强人大工作,才能不断地发展*文明建设的成果。其次,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制度的设置上,承担着主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任务,这是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从保证法律贯彻落实上,人大承担着监督、决定、任免等若干重大职能,这同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文明建设法治化目标、任务的推进,必须依赖人大工作的加强。再次,在各种*关系的协调中,人大处于关键位置。在我国*权力关系中,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和组织领导;同时,党有自身行动的准则和纲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依法通过适当有效的途径来完成的,这个途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权组织。即所谓把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由人大转化为国家意志。作为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则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施行党和国家的意志,这三者关系的科学确立,就从根本上打破了人治权治的封建桎梏,将*文明推向新的高度。强化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人大的工作,就以法律的形式把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充分体现出来。
三是*文明建设的现实状况,迫切要求强化人大工作。
*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政权建设的重大战略调整和选择。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当今中国的*生活中,特别是在加强人大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与*文明相背离的方面,有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这不是危言耸听。如果不能深刻认识*文明建设的现实严峻性,我们很有可能走向*倒退。
首先,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关系处理上,状况不容乐观。其一,在一些地方党委的决策层中,人大的主要领导(书记兼人大主任的除外)往往不是决策者,而被监督的政府主要首长和常务负责人都进入各级党委的班子,这样决策重大问题时,人大的话语权如何得到保证?其二,一些地方党委常常揽众权于一体,甚至直接指挥政府,处理社会事务,干预政府工作。而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形同虚设,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成为事后确认,少数地方党政领导越过人大而自行其事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在诸如土地征用、拆迁、项目等等问题上发生与人民群众的对立,以至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是*文明建设中极其危险的倾向。弱化或淡化人大的监督,将从根本上削弱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从而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进程。
其次,面对被监督对象的乱作为,人大有所为显得力不从心。在执行公共权力中,乱作为的表现有很多,有的是不顾当地实际的盲目决策,有的是片面追求政绩的“媚上”动作,有的是有法不依的违法行政,有的是名“公仆”实“主人”的轻民之举。对“一府两院”的乱作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虽然人大是名正言顺的监督者,可以有所作为;但事实上,由于人大主观上存在“多栽花少栽刺”思想,以及怕影响与党委、“一府两院”的关系等;客观上自身监督力量单薄,刚性手段缺乏,以及被监督对象不情愿不配合等,使得人大的有所为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从这一角度思考推进*文明,就必须切实解决人大自身的责任心和监督力度,以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下,人大任命干部应当得到加强。“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领导权的充分体现,是党执政的一个重要手段;推选、使用好干部是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宪法又规定了“一府两院”的负责人,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这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干部任用权力的确认。在“党管干部”的原则的指导下,人大应依法任免干部,使之既贯彻党委的意图,又体现民心民意,这两者是不可偏废的。问题是,现在在干部选配的某些环节上,一些地方只强调“党管干部”原则,不顾及人大的意见,把人大法定的任命程序当成象征性走走过场,这不仅漠视了法律的尊严,也使人大任命权被虚置。因此,在少数地方的*生活中出现荒诞的*笑柄。那些因种种问题而未通过人大任命的干部,居然能堂而皇之成为地方党委的书记;那些民意不能通过的干部,居然仍旧被提拔重用;有些第一次落选的政府首长,转瞬间又能以高票当选,等等。加强*文明建设,应该赋予人大对干部人事工作更多的权力,尤其是作为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集体否决权。
第四,面对人治权治潜在影响,法治化推进依旧任重道远。我国的封建社会历史长达2500多年,形成了以人治和权治为主体的基本意识形态,对人对社会影响根深蒂固,要打破这种心理习惯是一个相当长的阶段。中国*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并实施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巨大贡献。法治化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但应该看到,在人治权治曾经成为一种习惯势力的影响下,法治化推进显得多么艰难。一方面,从社会环境看,法治虽然已经走入民众,但还没有普遍地成为民众的行为习惯,社会心理中“恋权”、“玩权”现象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从*生活看,人治权治在某些地方依然相当突出,以至权力可以干扰法治,改变法律的公正裁决。当法治与人治发生冲突的时候,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理所当然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可是当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时候,又有谁能对其进行监督呢?除了相应的一级党委及其纪律检查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告诫我们的党员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模范,对其中的无法无天者加以惩治外,人大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缔造者和捍卫者,在推进*文明的今天,应当也必须担负起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责任。把党和个别党员干部区分开来,只要触犯了法律,属于人大监督的范围,都必须依法处置,而不论其党派和职位高低。
二、人大工作要在推进*文明建设中积极发挥抓手作用。
随着*文明建设被确定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这项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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