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战略部署,正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层面都进行着深刻而不懈的探索。这无疑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场重大的战略调整,它要求各种*关系都必须顺应这种变革的趋势,努力发挥自身作用,共同唱好建设*文明的这台“大戏”。胡锦涛说:“推进*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此,人大工作应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自觉肩负起在*文明建设中的重大责任,担当建设*文明的抓手。
一是坚持和依靠党对人大的领导,全面落实人大的法律地位。
人大工作能否成为建设*文明的抓手,与党的领导程度密切相关。在我国,党是驾驭各种*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党通过适当的途径,可以有效地规范各类*关系的运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大必须紧紧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同时党应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证人大宪法地位的落实。脱离了党的领导,人大工作不但失去行动的方向和目标,而且失去宪法的本质意义,同时就有可能走上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相反的道路,这是非常危险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在党的领导和人大法律地位落实的某些环节上出现了不应有的脱节。一些地方的党委口头上书本上重视加强人大工作,而行动上却大打折扣,对人大依法行权和法律地位,态度上模棱两可,工作上关心不够,协调上缺乏力度。这就难怪社会上有人形容人大是“老头子”、“大牌子”、“空架子”了!所以,现阶段地方各级党委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权和人大法定权力之间的关系,特别应打破那种狭隘的片面的权力归属思想。要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上认识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使党成为法治化的模范。各级党委应该不遗余力地加强和改善对人大的领导,注重从社会环境、舆论氛围、物质条件等诸方面营造有利于人大工作的良好局面,支持人大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关心人大各项建设,研究人大的工作,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督促“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人大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党的重大决策和意图,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加强请示汇报,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到与党合心合力合拍。只有这样,人大在推进*文明建设中的抓手作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二是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筑*文明建设的基础。
法从本质上说是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体现着大多数人的意志,因而和民主密切相关,*秩序本质上就是依法行事的法治秩序。法治化作为*文明重要特征,必然成为*文明建设的基础。离开了法治化,*文明无异于水中月镜中花。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人亡政息“周期率”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路就是民主和法制。只有让人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承担着立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也是人大对于推进*文明建设的贡献。通过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完成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变,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权本位”向“法本位”转变。要加快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人大必须抓好四个方面工作:1、增强全社会宪法和法律意识。应推动各级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法律宣传工作,特别是党的领导和各级党组织要带头学法普法,对违法现象要大张旗鼓地进行鞭挞和揭露,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2、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应加大立法工作,用完备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经济、*关系和行为,特别应注重研究和借鉴西方现代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同时积极适应法治全球化的趋势,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提高立法质量。勿庸讳言,我国立法工作尽管取得长足进步,但法律落后时代、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还时有所见。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做到时代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务实性和原则性相结合,使法律真正担负起引导、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任务;4、加强法律监督。人大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必须强化执法监督。每年应重点检查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还应根据地区、部门的差异,有重点选择一些法律检查其实施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研究对策和措施,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只有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导作用,*文明建设才会不断地取得新的成绩、新的突破。
三是切实履行人大各项职权,为*文明建设提供保证。
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中,最基本的权力有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全国较大市以上的人大还有立法权。当然,这几项权力的性质和内在关系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学者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的核心权力,处于主导的地位,监督权是其派生形式和重要保证,而人事任免权和立法权都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定的表现形式。但是,不论这几项权力的关系如何,主次如何,都不能否认其在法律地位上的等同性。人大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权力,才能够肩负起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任,才能在推进*文明的建设中大展身手。
当前,各地人大在履行职权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以为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有四点:首先,宪法和法律对人大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各地在履行这些职权时缺乏统一的尺度;其次,各地社会、经济、*状况差异很大,客观上对人大的行权产生较大的影响;再次,各地区人民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状况不尽相同,因而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时必然会形成一定的差异;第四,各地党委的支持度和人大自身的努力程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为了克服这些差异,各地人大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创新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丰富建设*文明的内容。1、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勇于和善于决定好重大事项,是当前地方人大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必须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界定好重大事项的范围、标准、条件,确定好行权的方式、程序,完善权力制约和保证措施,扎扎实实决定好重大事项。2、深化监督权的行使效果。监督权是各地人大频繁使用的权力,其具体方法也最多,如评议、审议、视察、述职等。各地实践中也创造出不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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