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和出身,其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选择的重要性。然而,我们在推行方便企业的通关作业改革措施时,往往是一味地强制推广,而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尽管我们的目的可能是提高通关效率,缩短企业的通关时间,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对于海关积极推行的一些服务企业的改革措施并不满意。因为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自身情况千差万别,其利益需求是多元化的,海关的某一项改革措施不一定能适应全部或者大部分企业的要求。例如,我们推广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以电子帐册代替纸制手册,改变了企业以往因数据过多而“手册满天飞”的局面,且通过网上备案、报关提高了企业的通关效率。对于追求零库存的大型高科技企业,其最需要的就是海关能够保证其货物的高速通关,自然需要这种监管模式。而对于一些加工周期较长的小型企业,其对通关速度的要求不是特别高,就可能因为购买服务器等相关费用负担过重而暂时不愿意启动这种监管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味强制推广,就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亚当·斯密认为,个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断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自主地抉择自己的道路。同样,企业也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明断者——即古典经济学家穆勒所说的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因此,我们不宜一厢情愿地代替企业进行选择,而应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例如,我们可以在推行的“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基础上,推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允许企业在关区内自由选择报关缴税地点,甚至在关区外一定区域内选择报关缴税地点。当然,尊重企业的自由选择权也是相对的,应以不违反法律和不妨碍海关的有效监管为前提。在法制社会中,自由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限定和实现,自由也相应表现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言:“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四、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在文明执法上保持先进性。
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依法行政是党和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wto基本规则的要求。同时,海关作为重要的涉外执法机关,能否文明执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在文明执法上保持先进性。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政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各个国家以及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执政者都采取了不同的*文化和治国方法,但建立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已成为世界*文明的主流,已成为国家政权稳定的保障,已成为各国开明*家追求的崇高目标。“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通过古今中外无数次的社会实践,人们千百次地发现,只有法治是最可靠的,只有法治才是最好的社会和国家管理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不仅个人、企业受法律约束,政府本身及其工作人员也要受法律约束。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哪里发展环境好,人才、资金等资源就会源源不断地向那里流动和聚集,形成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而在构成发展环境的诸多因素中,政府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带头创造文明的法治环境,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依法行政的理念必须贯穿于行政机关一切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依法行政也是海关目前执行的十六字工作方针的内容之一。然而海关系统近几年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在法制观念和执法行为中都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的同志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结合海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坚持依法行政,应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法律最真实的生命就在于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在海关执法的过程中,仍存在崇尚权力、轻视法律的现象:或者是片面地理解“首长负责制”和“垂直领导意识”,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或上级指令执法;或者是不愿太多地强调“刚性”的法律,怕束缚手脚,更愿意运用“柔性”的政策,以维护自身特权。这种“口头讲法治、实际搞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执法方式增加了执法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背离的。古人云:“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宪政精义》中也指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机构、任何人,都只能是法律的臣民,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治理。”因此,作为*,我们必须强化尊重法律的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法律至上,强调的是对法律的崇敬和景仰,就是指把法律作为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将法律视为一切行动的依据和指南,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法律至上信仰的核心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依法行政而言,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为只有法律得到了*的心理认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才能融入到*的“灵魂”中,渗透到*的“血液”中,依法行政才能转化为*的自觉行为。对于具体*来说,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才能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拒绝外来的各种力量和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执法。康德曾说:“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的景仰和敬畏:在我头上的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比照康德对待道德的忠贞不渝,我们作为*,也理应以宗教虔诚般的态度去对待法律。
2.强化保护相对人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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