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可带来一系列促进作用。一是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的压力本来就大,农业税又无形中增加了这种压力。取消农业税,无疑是对以种地为生的农民在经济上的解放,农民群众可以“轻装上阵”,把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进一步缓解基层干群关系。由于农户之间千差万别,在征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引发一些矛盾,影响干群之间的关系。农业税取消后,不仅可以改善由于征收农业税而造成的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的现状,而且可以使基层干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带领农民增收上。三是取消农业税后,就从根本上拆除了“搭车收费”的平台,能够有效地促进基层组织的廉洁和巩固,其意义非常深远。四是可以不用再像以往那样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征收农业税,节约财政开支。从这个角度讲,农业税免征可谓是一种务实之举。五是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目标的实现。城市居民月收入要达到800元以上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农民收入现阶段还达不到这一水平,却要交纳农业税,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税赋上的不公平。免征农业税,不仅直接地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是消除城乡差别的重要举措,也为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创造了条件。
在免征农业税进程加快的情况下,要确保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应把握和处理好带来的一些相关问题。
一是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加快经济发展。免征农业税后,基层组织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资金不足。要解决乡村财力薄弱、无钱办事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可以说,减轻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都是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从长远观点看,增收比减负更重要。如果收入上去了,负担减下来,这是最好的。如果收入的增加幅度大一些,负担减的小一些,问题也不会太大。但是,如果农民收入增加缓慢,甚至是负增长,负担又减不下来,农民就难以承受,基层工作也就更加难以开展。因此,既要重视农民减负问题,更要重视农民的增收问题。要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积极培植税源,不断增强乡村财力,解决因免征农业税后带来的办事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组织正常运转。农业税在中央财政收入中不占主要地位,相对来说取消后对其影响较小,但对县乡一级特别是以农业为主的县乡来说,农业税是其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取消农业税后,如缺乏上级相应的转移支付,财政状况将十分困难。在对章丘市的调研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由于该市属于农业大市,免征农业税及附加的数额大,也迫切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
三是应逐步建立全社会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农村公*品投入需要。众所周知,wto对境外投资者还享受“国民待遇”,而多年来,我们的农民却没有完全得到享受,农村的道路农民修,农村的学校农民建,而城市的道路、学校建设等开支从不由市民集资承担,更何况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同时,税费改革后,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主要依靠“一事一议”来解决,“一事一议”赋予农民合理确定公益事业负担的参与权、选择权、审定权,这为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个好政策。但在实际贯彻执行中却有因难,只要有村民不愿出资,同意出资的人心理就难以平衡,最终难以形成决策。况且“一事一议”有严格的上限规定,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这对兴办事业来说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如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纳入财政总盘子,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确保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很难“两全齐美”。
四是加快机构改革,压缩经费开支。乡镇和村级组织机构膨胀、冗员过多、职能混乱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一大根源。因此,在减免农业税的同时,乡镇机构改革应及时跟上,否则减负成果就很难保住。应精简乡镇内设机构,归并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压减人员编制,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村级干部尽量交叉任职,村民组长尽量由村干部兼任。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管理环节,节约财政成本,并能从体制上避免基层政府向农民加重各种税费负担。
五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妥善解决乡村债务。近年来,由于农村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步伐加快,乡村欠债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落后的农业地区更是严重。税费改革前,乡村主要从乡统筹村提留中拿出一部分来偿还债务。改革后,取消了乡统筹和集资,乡村可用财力下降,偿债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取消农业税后,偿债压力必定更大。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化解,避免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今后,应严格控制新增负债,乡村兴办公益事业,必须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防止新的债务发生。
六是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不能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有所放松,应坚持常抓不懈,严格落实好“一票否决”和“四项制度”,强化专项治理,严防把农民负担转架到其他收费项目上,要让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农业税取消后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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