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农业所占的份额只有5.24%。
4.农业补贴制度不完善。农业补贴主要是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在世贸组织农业多边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另一种是狭义补贴,如对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目前,我国实行了对种粮农民直补、对购置大型农机具的农民进行补贴等政策,但由于受国家财力限制和农业面广量大等因素的制约,补贴的力度和程度都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利用“绿箱政策”改善农业和农村发展环境方面,以及利用“黄箱政策”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等方面还只是刚刚起步,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缺乏完善的补贴制度和系统的支持政策。
二、改革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政策建议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任何一项制度创新的重要变量尽管有多重因素,但最重要的变量却是制度预期的净收益。同时,制度创新所处的阶段背景和实际需求也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时至今日,尽管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难以承担富裕农民的历史重任,但之所以仍被最大多数农民接受,实则是其满足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因此,改革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按照这一原则,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要点应放在:一是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家庭承包经营权;二是重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三是开辟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核心是农民所有、股份合作、家庭承包。
(一)从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入手,实行土地农民所有,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权
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发展的角度和操作性来看,以社区股份合作的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失为一种选择。具体方式是:在保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按第二轮延包时的人口数平分,可以采取实物股份制,也可以采取土地价值资产折股的方式,将集体所有权等额量化给全体村民。并以此为基础股,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性质的农村生产合作社,农户的承包权以股份的形式,可以在合作社内部转让,但向外转让时应征得农村生产合作社2/3以上社员的同意。同时,切断人口变动与土地的关系。承包土地人口的流动和增减,不再调整土地股份,原来参与土地承包的人口因婚嫁、上学、进城等脱离社区的,其土地股份仍然保留。外出人口不想保留土地股份的,可以赠予或有偿转让。去世人口的土地股份可以继承;无继承人的可以收回农村生产合作社,在合作社内部招标转让。这种制度安排与土地私有制不同,它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强化和确认了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带有物权和准物权的双重特征,或者说是具有集体约束特征的土地农民所有制,可以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作为资产或资本,按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目的。这样一来,既解决了“承包经营”稳定不下来的问题,又可以使部分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农民将土地转化为资本,同时也加快了农村土地向务农能手的稳定聚集,并最终形成以中小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农业发展单元。但是,按照社区股份合作的方式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一是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农民股权的法律地位,对农民拥有的土地股权予以确认和保护。二是制定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补贴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是制定《物权法》或《土地财产法》,明确农户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确立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属性和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
(二)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双层经营体制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农村人民公社发展演变而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赖于农民自发创造和政府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现实的途径是: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资源,整合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政府的外在动力和农民的内在潜力的对接,重构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能为“三农”提供有效的服务。
1.重构农村生产合作社。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基础股,按照自愿入股、进出自由的原则,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重新构建农村生产合作社。具体方式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人均量化为基础股,将集体所属的资产按人均量化为共有股,按照股份合作的方式,组建社员大会制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统一负责农业生产的服务和集体资产的经营,使之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共同服务的组织。同时,吸收村民或社会资金自愿入股,作为募集股要按股权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一股一票”。
2.重构农村供销合作社。以乡镇为单位,利用原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资源,吸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参加,组建新型的供销合作社,加快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的经营网络,在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上,同农业实行全方位的对接。供销合作社应以各种专业协会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以服务为目标,实行微利经营。通过疏通信息渠道,配送优质农资,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并以此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3.重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服务“三农”的主要金融机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农村融资环境差、农业发展先天投入不足,急需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应以县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入股的原则,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将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化为农村合作银行,增强其服务“三农”的能力。同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探索组建专门为农民小额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为农村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4.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对当前存在的各类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方法,特别是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引导其不断规范完善。二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存在于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各类传统的合作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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