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经登记后,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依法流转。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基本相同形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述第32条和第49条以及该法第三章“家庭承包”第42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之规定分析,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基本相同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和入股等。
9.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属相同。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收益都归原承包方(流出方)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和该法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10.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遵循自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34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这些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和尊重承包方自愿流转农村承包地的权利。
11.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契约性要求相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2.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途径相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条款适用解决家庭承包经营纠纷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纠纷,其纠纷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3.侵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相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
14.违反承包合同约定义务其承担违约责任相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对家庭承包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了发包方的五项法定义务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三项法定义务,该法第21条还规定,承包合同一般条款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显然,该承包合同不仅包括法定义务,还可包括约定义务,则侵害承包合同约定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方式承包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五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它适用两类违反承包合同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差异点
1.承包主体之差异。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即承包方)只能是发包主体内部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联户和个人,还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主体资格取得差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对家庭承包而言,采取“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原则,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即承包权),如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充分体现成员权的特点,法律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平等的承包权。对其他方式承包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发包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取得承包权,必须按上述法律规定条件才能依法取得该承包资格。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这里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其“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行使承包权的竞争,在二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取得承包该土地的优先承包权。可见,其他方式承包其承包权是不完全平等的。
3.承包主体承包能力界定差异。家庭承包,其承包方的承包能力无须审查,只需确认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就行了。而其他方式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承包无须审查承包能力外,则不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承包能力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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