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两大类承包之异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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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量的分割的;⑸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而其他方式承包债权性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双方依法协商可以变更承包合同的内容;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双方协商只能对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合理变更。 本文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z02glt)《进一步推进浙江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丁关良主持)和教育部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03jb7900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丁关良主持)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发表《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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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农村村务、财务公开问题的症结何在? 下一个公文方案: 解开三农问题的死结:放活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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