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承包方3项权利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3项义务。这些属法定内容,当时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法定内容,否则,改变法定内容的约定内容无效,按法定内容执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而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约定内容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14.两类承包产生权利性质差异。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实行物权保护,使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一般实行债权保护,使承包方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5.两类承包其形成权利的保护方法差异。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以物权保护为主和以债权保护为辅,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一体的债权保护方法,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律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一体的物权保护方法,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律承担侵权责任。
16.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明显差异。主要差异体现在:⑴流转前提条件产生形式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家庭承包其承包合同生效则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后,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⑵流转双方主体差异。对流出方而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方只能是发包方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出方是发包方内部成员(包括农户、联户、个人)或发包方以外的单位、个人。对流进方而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进方通常情况下是发包方内部成员,至少发包方的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流进方没有资格限制。⑶转让中受让方限制差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限制在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上;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受让方没有资格限制。⑷是否采取转包流转形式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转包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存在转包形式。⑸是否允许采取抵押形式流转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允许采取抵押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采取抵押形式。⑹是否允许继承流转形式差异。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流转;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继承流转。⑺流转限制条件不同。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如转让)或备案(除转让外流转);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要依法就行,不需经发包方同意等。⑻流转收益有无存在差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可以采用有偿、无偿、甚至倒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用有偿为原则,完全按市场化运行。⑼入股领域和入股者存在差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领域狭窄,一般只能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目的只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对象限于承包方之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领域宽,入股的目的可不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可以参股进行联营、股份制经营等,入股对象可不限于承包方之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与入股。
17.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消灭情形差异。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情形较多、且复杂,主要有:⑴承包期限届满。⑵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不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地。再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原承包地。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使原土地承包法律关系部分或全部消灭。⑷承包方依法或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依法向发包方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再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依法自愿交回承包地给发包方的。⑸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⑹承包地被依法占用的。⑺耕地和草地承包,农户家庭全部成员死亡的。⑻林地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继承人放弃继续承包的。⑼林地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无继承人的。⑽因农村承包地灭失的。⑾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的。如《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消灭情形较少,且简单,主要有:⑴承包期限届满;⑵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⑶因农村承包地灭失的;⑷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续承包的;⑸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的。如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合同法》第91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适用该类承包合同的。
18.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变更情形差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变更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主要情形有:⑴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合理变更的;⑵农村承包地部分实行调整的;⑶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因依法分户,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量的分割的;⑷承包方是夫妻因解除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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