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而且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个人承包能力也要界定,按民法原理分析,该个人一般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承包能力。
4.承包具体客体不同。家庭承包客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0条提到“耕地的承包期”、“草地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和其他条款规定分析,一般指耕地、林地、草地三种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客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5条至第50条规定和农村实践分析,应包括: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园地)、养殖水面等,但不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这三种农村土地。
5.承包土地承担社会功能不同。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如何根据国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农村家庭承包地仍然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可见,家庭承包对象的耕地、林地、草地具有强烈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而其他方式承包对象的“四荒”等农村土地通常不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6.农村土地的具体承包对象选择要求不同。家庭承包在具体承包农村土地时,通常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等因素,按照每户的人口、劳动力数量等,确定该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即“按户承包,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
7.承包土地的具体方式不同。家庭承包,采取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承包,达到“按户承包,人人有份”的承包结果。其他方式的承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效率优化资源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根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资信情况良好和经营能力强的农业经营者,不一定是投标最高价格者),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的买卖方式,拍卖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和竞争性,其结果是采用“价高者得”之原则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方。
8.承包土地的基本价值不同。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承包,体现着“公平优先”的原则或价值。其他方式承包,采取市场化的方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最具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体现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价值。
9.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即时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实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0.承包合同形式上差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其他方式承包,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我们认为,“四荒”承包,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园地、养殖水面承包,也最好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临时承包小鱼塘等时,只要符合承包的程序,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11.承包期限确定方式依据不同。家庭承包其承包期限,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则该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二轮承包过程中,有的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修改承包期限。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规定:“本法实施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该类承包其承包期限差距较大,如小鱼塘承包期限,可能3-5年;“四荒”承包期限50-70年,甚至超过70年等。但双方今后商定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最高期限,如“四荒”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
12.承包费确定不同。承包费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费用。家庭承包,根据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承包费必须纳入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而村提留和乡统筹实质上是农民以社区成员的身份承担的社会义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取消承包费等。可见,该类家庭承包,可以有承包费,也可以没有承包费,具体根据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经济实力和运行机制决定。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费应成为承包合同内容之一,具体确定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进行不同方式确定。
13.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界定方式不同。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界定以法定内容为主,约定内容为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了发包方4项权利和第14条规定发包方5项义务;该法第16条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