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则转让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1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符合条件、自愿、平等、依法;(15)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同时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16)原承包方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该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但承包方仍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即承包权仍然有效),即在新一轮承包中还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17)转让后,由受让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18)受让方向发包方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9)受让方与转让方发生纠纷,依债权法律规范,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处理;(20)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发生纠纷,属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内容范围的,依物权法律规范处理,属违反承包合同约定内容的,按合同债权法律规范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操作规程:(1)转让方(即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书面申请;(2)发包方对转让方转让条件进行审核;(3)发包方核实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得干预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书面同意,否则,不同意,则需说明其合法的理由;(4)转让方依法确定受让方,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优先受让权;(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6)受让方向承包方支付转让费;(7)一般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确立受让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8)确立发包方与受让方(新承包方)的承包关系;(9)受让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10)受让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承包合同规定其它约定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较短,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运行机理:(1)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方(即转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存在;(3)受转包方取得的只能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利;(4)受转包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一般是农户,但除农户外,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5)承包方(即转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6)转包方与受转包方(新承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7)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8)不改变农村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应当报发包方备案;(10)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部分或全部转移;(11)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一般较短,最长一般不得超过20年;(12)在转包关系中,承包方既可以以有偿的方式进行转包,也可以以无偿的方式进行转包,甚至倒贴转包,如有偿的,则转包的收益归转包方所有;(1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必须自愿、平等、依法;(14)采取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15)转包期间,由受转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16)受转包方向承包方(转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规定的义务;(17)转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8)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发生纠纷,依据债权法律规范,按违约责任方式处理;(19)转包期限届满后,则由原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操作规程:(1)承包方向第三人(受转包方)发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建议;(2)承包方(转包方)与受包方磋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内容;(3)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报送发包方备案;(5)受转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6)受转包方向转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如采取有偿转包,一般分年度支付转包价款;(7)转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8)转包期届满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于出租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移转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运行机理:(1)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2)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出租方(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存在;(3)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4)采取书面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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