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确立农村承包地租赁关系;(6)承租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一般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但也包括农户;(7)承租方取得的只能是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租赁权;(8)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9)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10)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应当报发包方备案;(11)农村承包地可以部分或全部租赁;(12)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13)在租赁关系中,承包方应以“效益优先”,采取有偿方式出租,其出租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14)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必须自愿、平等、有偿、依法;(15)租赁期间,由承租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16)承租方向出租方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规定的义务;(17)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8)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发生纠纷,依据债权法律规范,按违约责任方式处理;(19)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20)承包方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方是农户的,则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如承租方依法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即原承租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届时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承包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承包地租赁关系同时消灭;(21)承包方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承租方的合法受让人依法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届时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消灭和发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承包关系确立,则承包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承包地租赁关系消灭和同时确立承租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农村承包地租赁关系,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破农村承包地租赁原则的体现。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操作规程:(1)承包方向承租方发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建议;(2)出租方与承租方磋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内容;(3)出租方与承租方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报送发包方备案;(5)承租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6)承包方向出租方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规定的义务,一般分年度履行,包括向出租方支付出租价款;(7)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8)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根据该条文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基本方面大体相似,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但也有以下区别:(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受包方取得的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租方取得的是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租赁权。(2)一些地方把流进方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看成是转包与出租的基本区别。转包的受转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的承租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但上述法律条文上对受包方和承租方没有上述限制。(3)出租更接近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租金更接近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一般高于转包费。转包收取的转包费一般比较低,个别情况下甚至是“倒贴”,即转包方反而向受转包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4)从流转期限看,转包的期限一般比较短,出租的期限则有长有短。法律上和实践中,已把转包和出租确定为两种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而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甲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a)而同时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b),则反过来,乙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b),而同时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a)。目前,普遍存在农户分块承包农村土地,一般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连片经营农村承包地,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运行机理:(1)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2)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仅限于发包方内的农户(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为方便从事农、林、牧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各自需要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但应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这里指耕地、林地、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互换;(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变,即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5)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获益方需补给对方互换差价;(6)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7)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8)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9)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10)不改变农村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1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必须自愿、平等、公平、依法;(1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经营互换后的农村承包地;(1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发包方应履行互换后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该承包合同的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4)互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发生纠纷,依债权法律规范,按违约责任方式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操作规程:(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建议;(2)双方磋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内容;(3)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