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报发包方备案;(5)双方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获益方需补给对方互换差价;(7)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经营互换后的农村承包地;(8)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发包方应履行互换后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该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运行机理:(1)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以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这里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一部分权利,而不是全部权利)折价入股,使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货币化;(3)入股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期限应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发给入股者股权证,使承包方取得股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备案;(6)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设立,且应具有法人资格;(7)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股东代表大会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8)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村土地实行整体布局、统一规划,并直接用于农业生产;(9)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村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者直接经营;(10)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11)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12)土地股份合作社股东持有的股权,不仅有收益分配权,而且可以依法流转,如转让、赠与等;(1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必须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14)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分红;(15)土地股份合作社破产或解散的,承包方可能部分或全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合法受让人有可能取得承包期剩余年限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16)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7)承包方(入股者)与土地股份合作社发生纠纷,依据企业法律规范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操作规程:(1)入股者之间签订书面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2)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进行评估、验资,确定股权;(3)召开创立大会(即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4)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5)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向入股者发放股权证,确认承包方的股东资格;(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报发包方备案;(7)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8)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向入股者(承包方)分配红利;(9)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0)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提前解散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恢复完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由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11)土地股份合作社资不抵债、依法破产的,其结果:承包方丧失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合法受让人依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合法受让人与发包方之间新的土地承包关系,由合法受让人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合法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约定义务。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
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将农村家庭承包地委托给第三人(即代耕方)暂时代为经营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的运行机理:(1)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2)农村承包地代耕后,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存在;(3)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4)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5)承包方与代耕方之间确立农村承包地代耕关系;(6)代耕方一般应是农户,但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7)代耕方取得的只能是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该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利;(8)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9)不改变农村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后,应报发包方备案;(11)农村承包地代耕期限较短,一般为一年左右;(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有偿的、无偿的、倒贴的,如有偿的,则代耕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必须自愿、平等、依法;(14)代耕期间,由代耕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15)代耕方向承包方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合同规定的义务;(16)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7)代耕期限届满后,由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的操作规程:(1)承包方向代耕方发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的建议;(2)承包方与代耕方磋商农村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合同的内容;(3)承包方与代耕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合同,代耕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应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后,应报发包方备案;(5)代耕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6)代耕方向承包方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合同规定的义务,一般分年度履行,包括向承包方支付代耕价款;(7)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8)代耕期限届满后,由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