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运行机理:(1)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家庭承包的林地,即农村承包林地;(3)承包林地的农户中,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4)继承人的特定性,即指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5)继承人一般应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6)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7)继承人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8)继承人依法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10)不改变农村承包林地之特殊农业用途;(11)继承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报发包方备案;(12)继承人依法经营农村承包林地;(13)继承人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4)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承包林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但发包方应给继承人补偿承包林地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操作规程:(1)家庭承包林地的农户中,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2)依法确定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3)该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客观存在;(4)该继承人依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5)该继承人已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报发包方备案;(6)该继承人依法经营农村承包林地;(7)该继承人依法履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8)林地承包期届满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占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占用,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国家因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紧急需要,可以在紧急状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紧急需要期间依法将承包地临时转移给国家或者国家指定的特定单位占用的行为。如《草原法》第四十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属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占用的运行机理:(1)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为前提;(2)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占用后,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存在;(3)国家或国家指定的特定单位取得的只能是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4)准占用人只能是国家或国家指定的特定单位;(5)国家对农村承包地准占用,其性质属于行政行为或行政权力性质;(6)承包方应服从该农村承包地准占用行为;(7)国家应给予被占用人(即承包方)适当的补偿;(8)准占用期限较短;(9)因特殊紧急,可以先准占有、使用,后进行准占用补偿;(10)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11)不损坏农村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如损坏农村土地,则应承担恢复农村土地之农业用途责任;(12)在紧急状态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承包方对农村承包地的依法经营;(13)承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14)承包方与国家或国家指定的特定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占用的操作规程:(1)国家或国家指定的特定单位准占用农村承包地要有合理事由;(2)国家在紧急状态期间需准占用农村承包地的,一般因向承包方发出行政通知后准占用农村承包地,因特殊紧急,可以先准占用该农村承包地;(3)农村承包地准占用后,准占用人应对承包方进行补偿,弥补承包方的经济损失,补偿应公平、合理、科学,不得侵害承包方的利益;(4)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5)在紧急状态消失后,如损坏农村土地,则应承担恢复农村土地之农业用途责任,同时应立即恢复承包方对农村承包地的依法经营。
综上所述,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其自身特征,只有规范各种形式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运行机理和操作规程,才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达到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逐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本文是教育部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03jb7900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丁关良主持)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z02glt)《进一步推进浙江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丁关良主持)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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