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进行了如下社会经济分析。首先,“上访”导致了巨额的上访者的上访成本。这包括上访人员放弃工作的机会成本、长途跋涉的旅途、食宿成本、特别是沉重的心理成本等等。据资料显示,为了追求“公道”,上访者往往是倾家荡产。其次,接待上访者的部门也有巨大的成本,包括接待机构的建立成本、人员的工资成本、接待成本、各项固定、非固定的成本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机能调适成本等等。第三、各级官员往往对上访现象遮遮盖盖,威胁利诱等,导致大量的遮掩成本和威胁成本。第四、“上访”可能导致机构瘫痪。当作为补充手段的“上访”成为普遍使用的手段、形成“惯例”的时候,必然加大信访部门的任务,从而导致机构重叠,久而久之,就会多出一个“功能齐全”的“信访”机构。最后,“上访”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扭曲,使正常用于生产、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转入“上访”这一由于协调解决矛盾不力引起的非生产领域,导致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另外,“上访”的起因在于基层的矛盾在基层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开始仅仅表现为范围很小的矛盾,随着“上访”的升级,上访者对社会和制度的失望和怀疑逐级加大,矛盾也由低到高随之升级,甚至上升到个人与国家的矛盾。矛盾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292由此可见,以“信访”制度为代表的现行农民*参与机制,对于政府和农民双方来说,都有成本过大、收效甚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渴望乡村改革,但大多抱着等待或忍耐的态度,只有少数农民积极参与,成为乡村改革的现实动力,而多数农民仍是潜在动力。
农民的分化使农民对*参与的态度不同。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可以把农民分为四种人。第一种人:在上面“有人”的农民(约占行政村户数的5%左右)。他们的亲戚在外(比如中央、省市、县乡)有较体面的工作和一定的社会地位,本人生活可能温饱有余或者较为富裕,在村里受到村民、村干部的尊重,因为其亲戚甚至其本人就是原有体制的受益者,所以他们一般不会与县乡政府对抗,只有其家里的确出了事受到严重伤害或委屈,才由其上面的亲戚出面为其寻回公道。第二种人:较富裕但“朝里无人”的农民(约占行政村户数的30%左右)。他们通过辛勤经营收入较多,其被政府拿走的劳动剩余在其总财富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对其生活质量影响较小,因而他们在农民和基层政府这对矛盾的互动中往往旁观或只在其感兴趣的时候和领域积极进取,极少不顾一切地与基层政府对抗。第三种人:刚刚温饱的农民(约占行政村户数的55%左右)。他们需要节衣缩食来凑医药费、孩子的学费、化肥农药钱等等,农村税费稍有增加对他们的影响就很大,因而他们非常痛恨官员吃喝腐败和不合理摊派,但其大多数仍然抱着等待清官或忍耐的态度,只有极少数会采取行动上访上告或与官员直接斗争。第四种人:比较穷的农民(约占行政村户数的10%左右)。他们特别穷困的原因一般有:主劳力智力低下或有重大疾病;供养了几个学生比如高中生、大学生结果被高额学费拖垮。前者因缺少能力、威信、见识,无法在农民与官员的互动中发挥作用;后者对子女的未来社会地位抱有较高的期望,不会轻易与官府对抗。
从另一方面来看,农民宁愿忍耐的原因主要是博弈的成本大、收益小。若为了多则几百元、少则几十元的负担而和政府对抗,代价往往是坐牢、挨打、落下某种影响后代发展的罪名,上访上告不仅需要自付交通费食宿费,还会耽误自家农活或打工挣钱。如果失败一切白费,如果成功大家受益,对挑头者并没有特别的好处。据于建嵘在湖南的调查所载,一个减负代表彭某就被捉走判了刑。且让我们看看另两个农民是怎么说的:
彭说:农历11月25日夜里,政府就派人到处捉减负代表。农历11月28日晚,到我家里捉我,我听到消息后从后门跑了。事实上我不是减负组代表。
范说:只要捉到的,就打......减负代表让群众解救出来,自此之后,减负组就没有活动了。
问:为什么减负组没有活动了?
范答:怕打。而且,组织起来减负,得到好处是全体村民的,出了问题是自己的。
问:你们现在是否上访?
范答:想是想上访,但一个没有钱,另一个没有什么用。
彭答:主要是没有经济援助,没有钱告状。老婆孩子也不同意去搞这些对自己无益的事。个人来为社会上服务要有能力。彭303
此外,有的地方政府还对农民实行了超经济强制,动用公安人员甚至*势力以非法手段强迫农民缴纳各种税费和摊派。“同时,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政策规定,不完成税费任务,就不准参军,不准结婚,不准生小孩(不给计划生育指标),通过所谓的合法手段来剥夺公民的法定权利”。不313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精英的最佳选择是出走而不是留下来与县乡政府对抗。他们通过外出打工、经商、求学、参军,或永远或暂时地避开了农村的那些矛盾和烦恼,并在金钱或地位方面获得了比留下来对抗要高得多的回报。近年来虽有一些“农民反抗”事件发生,但从全国来看仍属少数。一般来说,只要能活命、能吃饱或者能逃避,绝大多数农民更愿意采取妥协的态度,是不会为了几百元不合理负担而冒着生命或坐牢的危险去和官斗争的。
(二)出路:重建农民利益表达和*参与的渠道和机制
面对农民利益表达和*参与渠道不畅通的事实,越来越多的人主张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将非制度*参与制度化,扩大基层民主选举范围。笔者认为,必须重建农民利益表达和*参与的渠道和机制,但新渠道新机制的运作成本要和中央、地方、农民三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使其具有可行性。
在建立农会问题上,必须解决农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性问题。如果农会经费来自政府,则其独立性值得怀疑。依附于政府、缺乏独立性的农会,其作用的发挥会非常有限,有现今工会的表现为证。如果农会的经费来自农民,农会领导真正由农民选举,农会则具备了代表农民利益的可能,但在现今农民剩余很少的情况下,再养活一个农会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新的负担,这个“负担”能给农民谋得的利益注定是很小的(甚至可能是负数)。农会成立之后,农会的“领导们”就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对农民发号施令的正当性,如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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