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本社利益及本社社员利益,损害合作社形象;
(三)两次不参加本社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的产生。本社个人社员可以按行政区域或经济活动区域民主或协商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决定通过,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本社社员代理,一个社员只能代理一个社员。
第二十一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半数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请求。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组*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审议通过合作社财务报告;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负责。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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