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昌乐县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经验制定。
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镇生猪产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本社社址:-----镇兽医站。
第三条 本社宗旨:在互助、互利、民主、公平的基础上,加快生猪基地建设,促进畜牧业发展。积极进行养、购、销一体化生产,努力为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民增加收入。
第四条 本社由从事生猪饲养、收购人员以及镇兽医站等个人和部门发起组成。
第五条 本社性质:是社员之间通过资本和劳动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生猪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合作组织。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以广大农民为服务对象,为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民提供服务,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七条 组织协调。不断发展农民和有关单位入社,壮大合作社规模;组织社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计划地发展合作社业务。协调社员之间购、销、调、存以及资金、价格等方面的关系;协调本社与其他合作社、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合作社利益。
第八条 指导培训。指导社员按照合作原则和合作社章程运作;指导社员制定各自的发展计划,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指导社员进行标准化生产。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试验示范和产品监督。
第九条 规划监督。制定合作社整体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符合农民利益的发展策略。监督社员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合作社的章程运作;监督社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行业自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
第十条 经营服务。一是供销服务。有组织地为社员供应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发挥合作社的整体销售优势,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二是共同经营。通过股份投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兴办经营项目,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联合经营。组织社员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加工企业之间联合从事购销、运输等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民,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经自愿申请,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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