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成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刻领会本社的办社方针和意图,忠实地遵守章程和履行职责;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知识,在本行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信誉;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为社员服务的热情,处事公道,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组织筹备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接纳社员或取消社员资格;
(六)制定生猪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管理;
(七)拟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八)讨论并通过各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和劳动报酬;
(九)为本社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
(十)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生产季节例外)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所作决定必须取得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集理事会议应视具体情况,可邀请监事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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