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职权。理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会另作决定,但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5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的工作,贯彻本社章程,对全体社员和理事会负责;
(二)检查本社的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全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家属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会议召开应由监事长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社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精干高效的下属办事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股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和支出审批制度,做到帐款分离,程序严格,高效运行。严肃财务纪律,加强民主理财,做到定期检查,帐目公开,不得以本社资产为本社社员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担保。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利用本社的职权为各自企业或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 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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