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员股金;
(二)经营收入;
(三)政府扶持;
(四)社会捐助。
第四十条 本社股金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
(一)身份股,是确认社员身份的基本股,单位社员和个人社员均要购买。
(二)投资股,是合作社根据经营需要设置的,实行社员自愿购买或配购。
身份股不得退还,投资股在履行有关合同和责任后,可以退还,但不再有公有资产和积累的分配权。
第四十一条 本社社员身份股标准为:个人社员50元/人,单位社员100—1000元/个。身份股经社员大会批准,可以一次或几次缴纳。投资股自愿认购,或按身份股配购。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对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合作社主要靠联购分销、直接购进,联合销售、产销直挂增加合作社经济效益。合作社要实行低成本运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员收入。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分配
(一)合作社对社员的分配以盈利返还为主要形式,股金分红为辅助形式。
(二)合作社要留有积累。
(三)本合作社的分配大体按以下比率:税后利润,15%公积金,15%公益金,40%按交易量返还,30%股金分红。每个年度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对本社扶持和社会捐助资金,用于产业的发展,单列帐号,不得纳入分配。资产处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终止及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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