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时,仍保留代表资格。对去世、退休、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调出选举单位和因年龄等原因退出领导干部岗位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选举单位可按上级工会的要求补选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不少于100名。
科(大队)级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队(班组)级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成立职工民主管理小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代表团,并由职工代表推选产生各代表团正、副团长。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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