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科(大队)级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政领导或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等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工资调整和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减员分流方案,集体合同及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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