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模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
第六章 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召开前,各单位工会应提前十五日向同级党组织呈送报告,如需换届则提前三十日向同级党组织呈送报告,提前七日将《职工代表大会预审表》报上级工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幕后,各单位工会应在七日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书》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认真履行其职权。如有违反的,其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各类先进。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得阻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上级工会组织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运输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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