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各级组织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组*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主持召开职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组织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对表现突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
(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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