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村,不足部分由村自有资金解决;没有自有资金的,由村打报告给镇政府,经审计后研究解决。
(摘自a镇镇委[2001]n号文件)
案例2 江苏a镇2001年村定额干部补贴办法(摘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各行政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会计。
二、补贴办法和标准:
1、基础补贴:支部书记按每月300元,村主任按每月200元,村副书记、村会计按每月150元,村副主任按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2、集体经济收入补贴:为鼓励发展农村经济,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除享受基础补贴外,再按集体经济收入的多少进行适当补贴,方法为:以集体经济收入(企业年度纯上交到账数),按*分段比率累计计提,5万元以下的按5%计提,5-10万元按15%计提,10万元以上的按10%计提,三段计提数相加即为计提总数,由各村按村书记1的系数,村主人0.5的系数,村副书记、村会计0.4的系数,村副主任0.2的系数比例进行分摊来确定每位补贴干部的年终补贴数。
3、上述补贴实行总额包干,各村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统一使用单独建账。结余部分,可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也可转入下一年度统一使用,超支部分必须按上述比例当年退赔。
4、凡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展正常的业务洽谈、承包改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检查等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企业列支。5、各村要广开渠道,增收节支,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凡因争取条线、挂钩村或其它部门资金支持而发生的必须费用,经镇主管领导审核后按不超过引资的15%-30%进行补贴。
三、补贴经费来源:由各村自行解决。
四、补贴经费发放:村集体账户有盈余的可按月发放,没有盈余的年终一次性发放。
(摘自a镇镇委[2001]m号文件)
案例3 江苏b镇镇委、镇政府对村干部的考核办法
1、工资构成:考核工资——通过在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的述职,并由参加会议人员打分的办法,90分以上为优,85-90分为称职,80-85分为基本称职,80分以下为不称职;不称职者要由领导谈话,以示警告,连续两次不称职者,将被免职(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考核工资的重要参考);奖励工资——有特殊贡献者,才可能有;基本工资——根据基本工资的标准确定。
2、基本工资的确定标准及其幅度:确定标准有2项:一是村级人口规模,即5000人以上的村,村干部人均工资为3200-3500元/年,3000-5000人的村,村干部人均工资为2800-3200元/年,3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人均工资为2500-2800元/年;二是村级税费总额(反映工作量的大小)。
3、不同村干部的工资系数:同一个村,不同职务村干部的工资水平不一样,工资系数,村支部书记为1,村委会主任、会计为0.8,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为0.7,其它成员为0.6。
(摘自课题组对b镇镇委书记的访谈笔记)
村级组织行政倾向的进一步加强,有其政策和体制性原因。
第一,农业两税附加资金的财政性质。农村税费改革措施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将原有的具有集体资金性质的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包括农业特产税附加)。虽然政策明确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但事实上,不仅农业正税的附加也是税,属于国家财政资金,与“正税”一样具有强制性,而且“附加”的比例是由地方政府组织逐级核定、并要求与农业正税一并“统一收取”的。因此,主要依靠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农业税附加”资金运转的村级组织,就很难理清与乡镇政府的行政和财务关系,难以实现真正的自治性运转。
第二,集体资金“村有乡管”的政策内涵不清。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经管站的机构受到较大影响:有的地方将其撤消,职能并入乡镇财政所;有的将其与其他机构合并,或直接并入乡镇财政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虽然政策明确规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但是,由于农业税附加资金的财政性,由于对农业税附加“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内涵不清楚,很多地方对“监督管理”到底是“监督”还是“管理”,存在较大争论。其结果,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自然是以财政部门的意见为主。调查发现,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都认为,“监督管理”就是“监督”而不是“管理”,财政部门自然是村级资金的管理主体。
第三,乡镇党政组织存在较大的“分流人员”压力。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是农村税费改革中一项重要的配套改革措施,它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成败。但多年来乡镇党政组织及其部门和事业单位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干部队伍,积累了诸多矛盾。对乡镇党政领导来说,机构改革相对容易、人员压缩极其困难,除了临时聘用人员容易清退以外,因没有科学的对国家干部的精简机制,缺少分流渠道,而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在传统农区,一是乡镇企业发展缓慢,且收入低、就业机会少,对乡镇干部的吸引力很小,二是在乡镇党政组织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就业,就业和收入预期相对稳定,且有较高的身份“比较优势”,因此在国家没有出台科学的人员分流标准和对分流人员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措施的情况下,更无法准确地核定精简对象。要实现既压缩人员,又保留“分流人员”国家干部身份的双重目标,下派到村级组织任职是最好的选择。
村级组织行政化倾向的进一步加强,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是将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农业正税附加作为村级资金,动摇了村级组织自治性的存在基础,自治功能难以发挥,村级组织面临着成为乡镇政府附属行政机构的危险。
二是下派国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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