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嫌疑”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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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研究决定工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 (2)《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应有党支部(总支)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未按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参与研究的; (3)在民主评议、领导测评等方面,未按有关程序进行,没有公示的; (4)没有按“区(队)务公开”要求,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有关事项的; (5)隐瞒本队违法违纪等问题的。 (二) 资金管理方面 (1)违反规定报销费用的; (2)未按规定使用奖励、管理基金的; (3)公款私存的; (4)截留工人工资、奖金的; (5)违反工资、奖金分配有关规定,私设奖项和发放物品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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