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嫌疑”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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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属于自己分管范围的事情揽权办理的; (4)不应自己办理的事务私自办理,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的事务一人办理的; (5)不正确对待监督约束打击报复他人的; (6)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在报告重大事项方面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汇报真实情况的; (2)发生影响区队声誉的事情压报和瞒报的。 (3)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4) 区队长以上干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方面 (1)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违反制度规定、程序,可能出现违纪行为的。 (2)对在实施“违纪嫌疑”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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