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嫌疑”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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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戒免谈话; (3) 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 情节严重的,将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免除职务; (5) 一人多次发生违纪嫌疑行为,加重处罚; (6)集体发生违纪嫌疑行为的,视情节加重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究领导班子其他领导人的责任。 (四)“违纪嫌疑”的谈话和戒免 (1)党员干部、管理人财物人员出现“违纪嫌疑”均可进行谈话戒免。 (2)工区副职和各队党政正职的谈话或戒免由工区党政研究组织实施,由党总支书记约被谈话人谈话,并做好记录。其他人员的谈话一般由各队党支部书记实施。 (3)根据各单位掌握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总支或各队党支部确定谈话对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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