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业主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
自己承担。
 
; 业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最终决策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业主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
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工程价款,审核完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竣
工资料和监理工程报告,总结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
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得到
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1、由于业主、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
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3、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如发生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九条描述的情况,业主应按以下规定向监理单位
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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