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支付。
按本款计算的每月监理服务费用应包括本月完成的在本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监理服务费。
(三)动员预付款
本监理合同业主不再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
(四)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
(1)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28天内,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单位赔偿金及违约金的余额,返还全部履约担保;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保留金)和其它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单位扣回的款项。
(五)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业主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其它费用的增加不予补偿。除非发生合同变更,在本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监理合同总价中,工程实施期间监理服务费用不予变更。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承包人为按期完工而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连续施工而发生的监理加班费用已包含在其合同总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第五十条 业主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业主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五十一条 业主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如应业主要求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业主同意,其费用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业主同意,费用则由业主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业主应酌情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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