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未按第八条(c)款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4、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业主造成损失;
5、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业主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6、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虽经业主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或监理单位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0%。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本项目监理人员工作日每人每月按26天计;
7、监理单位随意更换在本合同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监理人员,若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替换;
8、监理单位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者,经省质监站检查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并且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
9、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10、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监理规范的要求,并且不按业主的指令予以纠正;
11、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12、监理人不具备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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