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由于监理单位执行业主要求的本监理合同以外的监理工作,或由于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单位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应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条规定计算增加的费用,并适当延长监理期限;
2、如果由于监理单位履行本监理合同以外的监理工作,在原定监理服务期限内仅仅造成监理人员的增加时,应按本合同条款第八条(c)款的规定计算增加人员的费用,但由于履行本监理合同范围内的监理工作需要增加的监理人员不予增加费用;
3、在合同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可通过另行签订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二条 业主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28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14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7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1、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监理单位为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发生的额外监理服务,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条规定计算增加的费用;或
2、按监理单位财产或人员伤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
3、拖期付款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补偿。
4、如果业主拒绝履行上述赔偿义务,监理单位在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1、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2、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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