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对参合者分村、组、户造册建档;做好基础资料收集、统计报表填写和信息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补偿资金的核销工作,每月规定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基金使用情况的分村公示等日常工作。
(二)调整充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成立由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下设办公室在县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监察局局长兼任。职责是在县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审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情况,督查和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职责是监督检查其经办机构的工作,收集与反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各村委会聘请村委会干部、村小组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员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员,职责是监督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农民补偿报销行为。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对困难弱势群体进行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困难弱势群体。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筹资水平
1.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20元。
2.乡村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3.中央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筹资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次年度参合费,农民群众可在规定时间内随时缴纳下年度参合费。
(三)筹资方式
1.定点滚动式筹资。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县、乡合管办设置定点收费点,参合农民发生补偿时,动员群众用补偿金交纳下一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2.推行“筹资集中宣传月”制度。规定每年10月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集中宣传月,各乡(镇)、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宣传和收缴参合费,提高农民参合意识。
3.民政救助筹资。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及其它符合用于医疗救助的民政资金,帮助无力缴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边境行政村农民缴纳参合费。
4.社会团体救助筹资。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积极筹集资金,帮助困难群众、残疾人缴纳参合费。
(四)资金管理
1.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参合农户开具xx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对上年已参加的农户,在其原有的合作医疗证上标明参合年限、交款金额并签字;对新参加的农户,及时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同时,在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标明参合年限、交款金额并签字。对未继续参合的农户,其当年参合待遇自行终止。
2.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费集中缴存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银行帐户,并分村、组造册列表,及时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基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审制度。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总量控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补偿的测算工作,避免透支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基金分配和使用
(一)基金分配。提取当年筹资总额的3%(人均3元)作为风险金后,余下部分为医疗基金。医疗基金用于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当年筹资总额的67%(即67元)用于大病统筹补助、30%(30元)用于门诊统筹补助。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1.门诊费用报销
(1)门诊不设起付线,设立封顶线,每人每年门诊最高补偿200元,其费用实行现场减免补偿。
(2)处方限值和报销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处方限值不超过50元,报销比例为4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处方限值不超过40元,报销比例为45%。
(3)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总值超过处方限值的必须由患者签名同意,否则该处方不予以报销。
(4)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不予以报销。但因病情需要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设备所限不能开展检查,到县人民医院或保健院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给予25%减免补偿。
(5)慢性病门诊报销补偿:根据《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报县合管办审批后方能报销。单次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均按门诊医药费用标准的40%给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2.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报销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内的金额由个人支付。
(2)起付线标准: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30元;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60元;县外医疗服务机构200元。持民政部门《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残疾人、五保户的参合农民,不执行起付线政策。
(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80%,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70%,县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45%,县外医疗服务机构30%。
(4)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
(5)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管理权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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