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住院的参合病人按乡级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6)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住院发生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7)大额住院费用的补偿。不设起付线,设立封顶线。补偿标准:一次住院费用在4-6万元的(含6万元),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在6-8万元的(含8万元),按60%的比例进行补偿;在8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进行补偿。计算方法为:每次住院补偿额=(每次住院费用-不予补偿费用)×大额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封顶线:每年每人累计补偿不超过8万元,按照补偿比例可一次性补偿至封顶线。
3.特殊病种报销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和一次性定额补偿政策。
(1)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正常单胎分娩每例限价收费400元以内,报销400元;正常多胎分娩每例限价收费600元以内,报销400元。
(2)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正常单胎分娩的每例限价收费600元以内,报销500元;正常多胎分娩每例限价收费800元以内,报销600元。
(3)县外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正常分娩每例限价2500元以内,按同级住院补偿规定报销。
(4)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剖腹产、宫外孕、难产每例限价收费2500元以内,按住院比例报销,县外医疗机构按同级住院比例报销。
(5)参合农民在同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减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以后报帐不再减起付线。
(三)补偿范围
1.参合人员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的需要发生的各种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抢救费、护理费、监护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
2.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收治的晚期癌症、中风瘫痪、骨折牵引等患者,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承办的家庭病床的检查、治疗、药品费。
3.确因病情需要安装的人工器官(如人工心脏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脏起博器等)和进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须报县合管办批准备案后,方可按住院比例报销。
(四)非补偿范围
1.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服毒、自杀、吸毒、公伤、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所致的疾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而导致疾病、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流产、引产等。
3.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自购药品费、营养费等,在就医过程中指明要药或使用非自身疾病药品费用。
4.在个体诊所、游医、药贩、厂矿医院就诊的费用。
5.按摩、医学美容、假牙、假肢、配眼镜等特殊医学费用。
6.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六、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一)就医程序
1.参合农民持《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在我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发生门诊费用或住院费用都实行现场减免报销制,参合农民结账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
2.参合病人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治疗,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不实行转诊制度,确需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者,须经县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出具转诊审批表,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就诊的,不需要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但必须由村委会开具外出务工证明,否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以报销。
(二)报销程序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享受现场补偿报销实惠。
2.乡村医生于每月25日前,将参合群众的处方、发票等报销凭据及相关报表报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按规定进行核销,并将补偿费直接兑现给乡村医生;实行乡村一体化的卫生室,住院病历由乡(镇)卫生院录入、存档,门诊处方继续由乡(镇)合管办录入;乡(镇)卫生院每月28日前,将当月的门诊、住院记录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后,并将相关报表报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按规定进行核销,并以转账的方式兑现补偿费。
3.各乡(镇)合管办每月30日前,将补偿报销资金汇总、建账造册报县合管办核对,数据相符后,上报县卫生局和县财政局核拨补偿资金。
4.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付,再持就诊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及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诊审批表或外出务工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或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由县合管办审核后,直接兑现补偿资金。
七、医疗服务
(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1.村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全县145个村卫生室。
2.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全县13个乡(镇)的15个卫生院。
3.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xx县人民医院、xx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服务站、xx县七乡医院、xx县现代医院。
4.县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xx州人民医院、xx州中医院、xx郑保骨科医院、xx州丹凤女子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医院。
(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
1.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xx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超出以上检查用药范围的,须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审批。药品执行《xx县卫生局关于在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药品统一竞价配送工作的通知》(富卫通〔2008〕55号)和《xx县卫生局关于印发〈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富卫通〔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