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6号)精神,按招标价的15%上浮收费,自负药品费用超过15%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准,药品量一般病为三日量,慢性病为七日量。
3.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因病施治,并按补偿报销比例为参合患者垫支补偿费用,不符合或超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益和违约罚则。
5.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造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登记册和住院登记册,并有病人或者家属签字确认补偿资金记录。
6.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自觉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改善服务态度、完善服务功能,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八、监督、评价与指导
(一)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县、乡(镇)合管办公示补偿报销情况,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督查,了解合作医疗的实施与运行情况。
(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县合管办设立服务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876-6129696。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年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县合管办定期对试点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内容为:参合率及弱势群体的覆盖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补偿及群众受益情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了解参合农民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适时举办业务培训班,不定期对乡(镇)进行技术指导与跟踪研究,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用药治疗情况进行检查。
(六)群众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九、工作经费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
十、考核与奖惩
(一)县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对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效好的予以表彰,对达不到规定覆盖率目标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用药、虚开发票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对参合农民弄虚作假、涂改、转借、买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违规行为,取消其当年的参合资格,收回合作医疗证,退回补偿费用,并处予补偿费用一倍以上的罚款,坚决杜绝补偿中的不正之风。同时,对上述违规违纪的行为予以曝光,在全县进行通报,情形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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