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的监督和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并加强监督,严肃责任追究。严格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认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全部事故都能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处理。没有发生因生产事故处理不服导致的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现象。
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参与、配合县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做好安全大检查,每年开展三次,一次是在“正月”前,一次是在“五一”前,一次在“十一”前进行全面不留死角的检查,遇到问题要当场处理,还要求有关部门写出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材料报监察局,促使有关部门改进管理,防范于未然。二是积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发生事故,我们就会同安监局等有关单位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这项工作有高压政策作保障,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所以不存在什么问题。
五、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围绕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依托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开展效能监察。对群众举报机关干部作风飘浮、工作不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查处。并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认真受理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诉,及时查处各种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对经调查属实的投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2007年3月1日,广西华润通投资顾问公司投诉县国土资源局侵害了该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和县国土资源局经多次调查协调,使县染织厂与该投资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达成了清偿债务协议,并由县经贸局代染织厂一次性支付该公司58万元,清偿了该债务,圆满解决了这个问题。3月9日,何某投诉反映县国土资源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致函县建设局要求暂缓给何某办理建房许可证的问题。我们及时调查处理此事,使该局及时撤销了给县建设局要求暂缓办理何某建房手续的函,并书面答复了投诉人何某。仅07年,我县受理群众投诉79件,已办结75件。
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注重组织建设,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二是注重制度建设,为效能监察提供依据和保障。我们制定了《县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县落实“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同时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落实“三项制度”的实施细则。三是规范机关效能投诉办理方式和程序。我们严格按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查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存在问题:一是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这类问题很难解决。二是投诉法院不执行判决的问题,我们都转给法院处理,但法院也处理不了,最后还是投诉到我们这里。所以这类问题也不好解决。三是这项工作是新增设的,从上到下,工作内容,工作方法都还不规范。
六、积极参加、配合政府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矿产资源开发问题。二是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是配合开展统计巡查暨统计工作质量大检查工作,等等。
我们的主要做法:重在参与,积极配合。
存在问题:由于这类检查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项目比较多,而我们执法监察的人员少,所以检查工作多数停留在形式上。
总之,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当前我县行政监察工作还存在以上所述问题,影响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效果。
一、以上所述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工作头绪多,忙乱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四多”(参加的领导小组多、会议多、配合的工作多、参与的检查多),为此,牵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二是上级监察机关布置的执法监察项目在工作开展中流于形式的多,因为上级文件规定项目所在的行政部门也是执法监察组成员单位,所以无法象监察机关独立开展的执法监察工作那样有保密纪律作保证。
三是政府为了本地利益,把违法的行为变通为合法行为,还要求监察机关去参与出主意,使监察机关左右为难。不同意其做法,就得罪了政府,同意其做法自己就失职渎职。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是双重领导体制使行政监察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种双重领导体制限制了行政监察机关作用的发挥。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各级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特别是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行为,常常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行政行为发生偏差时,尽管监察机关可依职权予以纠正,然而现行体制决定了这种纠正必须在同级政府主持下进行,而监察机关的人事、编制、经费、物资、福利等都归地方管理,这就使得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难免遇到来自政府本身的阻力。
二是对行政监察的认识不够,有的政府领导对行政监察的职能和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行政监察是干什么的,常常把行政监察和行政检查混为一谈,不管是否属于行政监察的职权范围,一有检查、整改等任务就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参加,有的机关的领导干部认为行政监察力度大,一遇到推不动的事或热点难点问题,就让纪检监察介入。
三是盲目追求行政监察工作数量的现象较为普遍,把什么工作都罗列到行政监察(执法监察)上来,以此来说明工作成绩,而实际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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