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产登记行为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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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注销权属证书这一程序来代替。因为发证仅是登记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颁发房产证是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项附随义务,不能o盖登记行为的全部。而撤销登记是基于登记行为的违法,因此,撤销登记和注销权属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概念。 6.建立完善的异议和更正登记制度。次要证据不足或次要程序违法都可以通过更正登记予以弥补。《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填补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空白,明确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义务,以及这种形式审查义务所预示的登记权属与实际权属冲突的可能性,从而实现登记的公信力与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之间的平衡与d调。从广义的更正登记来说,撤销登记是更正登记的一种特殊形式,有些撤销登记也可以通过更正登记的方式达到同样的效果和结果。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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