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民族教育概念涵盖面广“无论是原始民族的教育、古代民族的教育,还是现代民族的教育;无论是单一民族教育,还是复合民族教育;无论是主体民族教育,还是少数民族教育”这些都包括在内。本文所称的“少数民族教育”采用狭义上的“民族教育”概念,单指对除了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所实施的,以继承其优秀文化遗产、加强族际间文化交流为目的的教育,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民族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平等友好与和睦相处。 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法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保障和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然而,纵观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强,民族教育立法己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己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族教育法规层级过低。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来看,大量的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法规很少,至今没有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由于民族教育法规层级过低,必然导致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当前,为适应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加快民族教育立法步伐,抓紧进行民族教育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特别是,起草制定我国民族教育的基本法一—《少数民族教育法》,以此促进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民族教育法规内容不完善。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我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我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略见一斑。建国初期我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从维护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出发,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优待与照顾,而忽视了对其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范,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的低学业成就,从而其教育平等权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
第三,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我国154个民族自治地方中,仅有十几个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规,[3]这既与中央教育立法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及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协调。
第四,民族教育法规针对性差、特色不鲜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无论是中央制定的,还是地方制定的,都是参照《宪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教育的规定,本着与这些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相一致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个几乎共同的特点是:立法技术落后、脱离实际、照搬普通立法、没有很好地体现民族教育法规所应有的特殊性。所以,在指导民族教育实践过程中针对性不强。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民族教育自治法规,没有用好用足法律所赋予的民族教育自治权,因而与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比,特色不鲜明,有的甚至无任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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