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规定的行为准则,既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也是法律的直接内容,而法律则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是民族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族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3、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教育立法的依据是国家意志、人民的意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决定着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决定着一定社会教育的发展,决定着一定社会的公民素质,自然也就决定着这个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和这个社会的法制水平。因此我们制定民族教育法要以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依据。
4、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理。人们只有充分认识了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才可能制定出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民族教育法规,使教育立法科学化。因此,我们必须把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作为制定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同时,教育基本原理是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不仅揭示了教育与政治、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而且也反映了教育活动的规律,因此它也是制定民族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
五、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主要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制定的民族教育法规就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遵循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这是由教育与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决定的。教育立法首先要考虑社会对教育的要求,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培养人才的需要。其次要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关系,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物质保障。再次要正确发挥教育发展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发挥教育自身的潜能,发挥教育自身的自主性、积极性,努力培养出更多的有益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
2、法制统一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统一原则包括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原则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不允许各立其法、法出多门的现象存在,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以宪法和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为依据,在我国教育立法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科学地制订立法计划,做好法律法规的起草、审查、修订和废止工作。这样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又有利于和谐、科学的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形成。
3、民主性原则。《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民族教育立法民主性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人民应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教育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在教育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各种途径、程序和方式,将人民分散的、零碎的愿望和要求转变为集中的、系统的意愿,拟订法律初稿,形成法律草案,然后再到人民中去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使人民的意愿上升为法律规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