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所在地有党组织的,应转移党员正式关系。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填写党员证明书,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对外出的党员要进行教育,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不能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7、党费收缴制度
《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每个党员应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自觉交纳党费。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党费的管理,严格按穗组通(1998)15号文规定,专人负责,会同财务部建立专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核手续,每年自查一次,向纺织工贸集团公司政务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节 发展新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三、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四、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审查。
六、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七、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八、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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