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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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 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 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 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 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科负责解释。 << 上一页 [21]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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