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 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 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 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
(一) 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 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 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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