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信息,还包括治疗过程中医生做出的诊断和给出的建议。医生有权拒绝披露他和病人之间的任何秘密交流。赋予心理医生这项特权是为了维护有心理疾病的人对心理医生的信任,从而促进心理医疗事业的发展。如果法律强迫心理医生披露其病人的一些情况,恐怕没有人再去看心理医生了。
但以下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如果病人是为了实施犯罪或者是为了逃避侦查才求助医生时,医生就不具有免证权;其次,如果医生确信病人正在或正要对自己或对他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医生则不享有免证权。
(3)神职人员的免证权
神职人员的免证权,是指神职人员拒绝披露忏悔者与神职人员的交流内容的权利。宗教在中国的影响并不大,所以有人认为在我国设定此权利是没有必要的。但笔者认为我国既然把宗教信仰自由写进了宪法,制定拒证权就不是无据可依。拒证范围既包括犯罪事实,也包括个人隐私等。
与其他特权一样,神职人员的免证权也不是绝对的,如一个杀人犯曾经就其犯罪向神职人员忏悔,神职人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如杀人犯死亡)拒绝保持沉默,他会为了洗刷无辜者的罪名而给出证据。或者神职人员确信忏悔者还要对他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法院就可以强迫神职人员作证,神职人员不得主张免证权。
(4)公务免证权
公务免证权是指政府人员基于公务秘密享有拒绝作证权。此项免证权的内容是政府人员在行使公务时,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享有的免证权。公务人员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和被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勤杂工等。
笔者认为职业免证权也应该成为一种义务,即使前述特殊职业的人要放弃这些权利,法律也不应该允许。因为法律赋予这些免证权不单是为了维护这些人的权利,还是为了维护更重要的社会关系。
(四)设立证人奖励制度
在证人拒证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利益驱动力,从经济学角度看,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证人拒证的外在诱因。要改变证人拒证行为,必须控制能支配其行为的利益因素。证人作证是一种他利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奖励,证人行为的积极性得不到肯定。证人是否作证取决于其利益选择的结果。奖励制度作为证人作证的一种激励机制,既体现了对已作证者作证行为的肯定,又是对尚未作证者树立作证信念的一种潜在鼓励。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设立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制度不仅能弥补证人经济补偿立法之不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改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之现状。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目前证人奖励制度仅可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制止犯罪行为的见义勇为者积极主动出庭作证的或其他积极主动出庭作证且证言对定案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2、重大案件特别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案件中关键证人或重要证人出庭作证的。
(五)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确立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标准
在目前情况下,要求全部证人甚至大部分证人必须出庭似乎是不现实的。然而,为使目前的司法操作相对合理,当前又必须要确立证人出庭的最低限度要求。为兼顾实际可能与诉讼公正,可以设立证据展示制度。所谓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公诉机关在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和证据主要复印件的同时,对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向辩护人移送公诉机关认为应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材料。辩护人亦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辩护人认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移送给公诉机关的办案人员,由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在证据展示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必须完成的工作是,控辩双方互相列出没有疑议的证据目录,和有疑议的证据目录,当然包括证人证言。然后由法庭确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最低标准:
1、证人能否出庭。如果证人能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当要求其必须出庭,不允许其以“公务”、“商务”等各种理由规避出庭。
2、证言是否重要。如果是对案件有决定作用的关键性证据,除十分特殊的情况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
3、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是否有争议。如果书面证言所证实的事实双方认可,对书面证言的使用双方均无异议,证人可以不出庭。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凡是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主要证人的证言,不允许以书面证词代替证人出庭。
(六)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条款是形同虚设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证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出庭作证;2如实作证;3遵守法庭秩序;4保守秘密。规定证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司法强制措施。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本质上属于妨害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应该对其适用司法强制措施。笔者认为,对拒证的证人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适用拘传和拘留:负有法定义务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情节轻微的,司法机关可以将其强行拘传到庭作证;在适用上述司法强制措施时,可以同时对证人并处罚款。
2、刑罚。刑法第 305 条和第 310 条明确规定了伪证罪与包庇罪,这两种罪
的犯罪对象主要是针对提供伪证的证人,但却没有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刑法应该规定证人蔑视法庭罪的专门条款,即如果证人抗拒作证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刑律时,应当按照蔑视法庭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证人拒证通常情况下主观恶性不大,不是情节特别严重者一般不应适用刑罚,即使确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该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为宜。
(七)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庭前陈述采用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言词证据,是指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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