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探寻传统知识保护与专利之间的关系,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专利所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中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创造,这表明专利权的客体就是发明创造。而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创造”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合称。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上可见,一项技术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首先隶属于上述专利权的客体的范围,专利的客体条件是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必要条件。
(二)获得专利保护的实质要件
除了上述专利的客体条件外,要真正得到专利权,还必须满足专利的实质要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下面对获得专利权的这些实质要件做一简述。
(一) 实用性
实用性也称工业实用性,是获得专利权的三个实质要件之一,并且是第一个实质要件。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前,首先要判断的是该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能在产业中应用。换言之,一项发明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的,而必须是能够在实践中实施的发明。所谓产业,它的范围包括工业、矿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而所谓应用,是指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实施或使用。
由上可见,实用性的条件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它只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产业中能够被制造或者被使用,只要求存在能够被制造或者被使用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二) 新颖性
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并及早地将不为人们所知的新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以促进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显然,对于人们已经知道的技术就没有必要给予专利保护。因此,各国专利法中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获得专利权必须必须符合实质要件之一——新颖性。简言之,凡是不属于已有技术(prior art)、在申请日(有些国家为发明日)之前未被披露或公开的发明则具有新颖性。而已有技术一般被定义为: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的方式、通过使用或者任何其它方式在提交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众可以获得的所有东西。
已有技术的公开方式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出版物公开,它是以“书面方式”披露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书籍、学术论文、技术手册、说明书、公开的会议记录和技术报告等;另一种是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主要包括使用公开、销售公开、口头公开等。
无论采用出版物的方式公开,还是采用诸如使用公开或其它方式公开,要构成影响新颖性的“已有技术”,必须满足一个重要条件:要使有关的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而所谓“为公众所知”,不是指有关的技术内容已经为公众中所有的人实际得知,而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使想要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人都有可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而不仅仅是为某些特定人所能了解或通过某些特殊途径才能了解。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而不能仅仅是一种“可能”),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无关紧要。
目前,各国对于新颖性的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我们通过各国对已有技术的地域标准的确定可以看出其区别的本质所在。对于技术知识在什么范围内公开才使其成为已有技术的组成部分的地域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规定[8]。
1、 全世界新颖性标准。也称做绝对新颖性标准。一项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公开都构成已有技术。据此,一项技术只有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开过,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以欧洲和日本为代表。
2、 本国新颖性标准。一项技术只有在本国不论以任何方式公开才构成已有技术。据此,一项技术只要在本国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开过,该技术就被认为具有新颖性。
3、 混合新颖性标准。也称做相对新颖性标准。关于出版物公开,采用全世界新颖性标准;而对于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的技术公开方式则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美国和中国目前均采用此标准。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新颖性的定义与上述相对新颖性标准是完全相应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三)创造性
可以说,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是在先人的已有技术的基础进行改进或创新而实现的,但这些改进或创新的发明高度(或技术水平)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发明专利权的创造性要件就是对一项要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在技术水平方面提出的要求。如果一项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只是显而易见的或只是非实质性的、简单或细微的区别,就不应该获得专利这种垄断权。否则,专利就会太多太滥、限制相关领域的竞争自由,从而不利于鼓励人们进行更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基于这一点,各国专利法在对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定义时都强调了“非显而易见性”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发明不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规定“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中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规定中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