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到新中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时更是明文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笔者从以下方面逐一分析。
(一)有罪推定和口供中心主义是产生刑讯逼供现象的重要原因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仍抱着“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不放,他们不是把精力放在收集证据上,而是放在拿下口供上,甚至先拿下口供,然后根据口供找证据,以至于出现了办案人员让嫌疑人支得团团转的怪现象,更有甚者,在许多假口供的支配下,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结果仍是一无所获。那些把争取口供作为案件的主攻方向的办案人员,从现象上看是工作方法问题,而实质是心理障碍,是不愿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是懒惰和投机取巧的心理潜意识在作祟,这样办案,怎能不出冤假错案?
很多办案人员还违背法律规定,抱着有罪推定的旧观念不放,一旦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不老实,就对他们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皮肉之苦,如果再不按照办案人的意图招供,就认为是打得轻,要再“加温”。他们把嫌疑人锁定为“罪犯”,认为教训他们是理所当然,罪有应得,甚至他们的做法受到个别领导的默许或支持。认为只有打老实了,才能灭他们的威风,从而才能顺利破案。当办案人员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刑讯逼供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现行立法上的缺陷也是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4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条规定本身仍然难以从立法上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首先,《刑事诉讼法》第43条尽管从积极方面强调依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但不够完整,主要在于对于违反第43条的规定所获得的口供,没有作出任何宣称其无证据效力的程序性后果的规定。其次,整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司法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所承担的程序上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之一。此外,《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如实”的标准未作出明确界定。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如实标准时,侦查人员就必然会想尽办法去获取口供,其中难免刑讯逼供。可以说如实供述旨在否定刑讯逼供,但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特权思想严重,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是产生刑讯逼供行为的又一原因
一些办案人员存在着粗暴执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的特权思想,认为“为公不为罪”,“为公不犯法”,为了突破案件,肆意侵害人权,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认为只有把犯罪嫌疑人打服了,打老实了,才能显示出本人的水平和能耐。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办案人员往往无视于程序,无视于法律,津津乐道于对嫌疑人大施刑讯,极大地败坏了政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党的威信。2005年曝光的佘祥林“杀妻案”,正象佘祥林在其申诉材料中所说:“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豪不犹豫地顺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佘祥林对警方提供的“杀妻”作案工具和行走路线以及抛尸地点等都按照警方的指使一一作了承认和回答。
(四)各级领导的袒护和监督力度不够是查办刑讯逼供犯罪的障碍
在处理刑讯逼供案件中,有些领导错误地认为刑讯逼供只是一般性错误,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由于领导对刑讯逼供行为采取了默然和放纵的态度,有些办案人员即使在办案中采取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受伤,致残,但只要破了大案子,也给立功受奖,这些做法在客观上也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歪风。其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作用并不有效。往往是出人命了,或者产生了大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才进行监督,即使有的立了案子开始侦查,受众多干扰因素的影响,其侦查的开展也是很艰难的。同时,刑讯逼供的受害人,大都是羁押在看守所里,人身自由被剥夺,往往很难及时报案。即使事后向检察机关报案,也容易发生证据灭失或失去查证条件,无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给定案带来一定难度。
三、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从刑讯逼供的产生和久禁不止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革除刑讯逼供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立法到实践,从刑事诉讼法到相关配套法规都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使刑讯逼供这颗毒瘤从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消失。
(一)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倡导程序正义
必须在办案人员中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只有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权威才得以牢固树立。在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只有司法人员彻底摒弃漠视法律的陋习和封建特权思想,在心底树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崇高法律的热忱,才能化为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的行动,刑讯逼供这一顽症才有望被根除。
要防止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行为,就要重点加强对其执法过程的监督。刑事程序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共同遵守的规则,不仅具有服务于实体法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为实现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的现象,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司法人员必须破除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法碍手碍脚,按程序法办事麻烦的思想,必须象重视实体法一样重视程序法。司法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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