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规定而又存在争议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讲,最关键的是准确把握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从宏观角度讲,要以立法精神为指导。因为抢劫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与财产权的犯罪。立法上都是从重打击的,从原则角度讲,“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词语都是存在于这个条文和整部法律之中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1]。从民法角度看,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从刑法角度看,我们可以从其它财产型犯罪(如盗窃罪)关于盗窃对象的一些规定来推断对“财物”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一法条,明确表明了立法者对财物的理解:民法上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观点亦适用于刑法。司法实践中,盗窃他人不加密码的存折,我们亦是作为盗窃罪来处理的。实际上,银行存折并不是一种动产,而是持有人对于银行的一种债权体现,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同样是财产型犯罪,对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与对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出两个不同的理解,这是不符合法律内在的逻辑联系的。从理解立法原意的具体方法角度讲,扩张理解是一个重要的方法。“例如,推土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交通工具,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章驾驶推土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应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但是,推土机也具有交通运行的功能,如果行为人驾驶推土机在公路上行驶时肇事,那就可能把它看成是一种交通工具,对行为人应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在这里,对交通工具就作了了扩大范围的理解,即把一般意义上不是交通工具的推土机也理解为交通工具的一种。”“扩张法条意义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所要扩张的条文或词语与被扩张进来的东西不是同级并列关系,而是属种关系或包容与被包容 的关系。”[2]财产与财产性利益这一对概念同样是一个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理解抢劫罪的对象财物时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不违反扩张解释的规则。
三是实际情形中,大量存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占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服务行业蓬勃发展,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拒付报酬的行为大量存在。公民的这
[1]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2] 参见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废、改、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17页
一类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刑法要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树立服务于经济的意识。
特别是在司法践中,更不能抱着对法条的过时理解,固步自封。
四是对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获得财产性利益之行为定性为抢劫罪,亦是有国外立法例可循的。如日本、韩国的刑法。有些国家即使不定以抢劫罪,亦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而定以其它罪名。如泰国刑法定义为恐吓取财罪。阿尔巴尼亚刑法定为勒索罪。与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大不相同。[1]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 是否构成抢劫罪
实际情形中,常出现如下情形:甲已同行,丙对已施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逼迫甲当场交付财物。甲恐已的人身遭到伤害,被迫当场交付财物。对这样的行为,有人认为应定为绑架勒索罪。但绑架勒索罪具有空间的位移特征。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指定时间地点要求他人交付财物。案例中这样当场暴力胁迫取财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从民法角度理解,甲因已处于人身危险境地而向甲交付财物后,就产生了甲之于已的债权。因此,丙的行为,貌似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实际上侵犯了已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且,根据刑法规定,绑架勒索罪的最低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类似丙这样的行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过重了些。
“非犯罪化”,即通过立法把现行刑法规定为犯罪,但社会危害不大,没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再在刑法中加以禁止,又包括“犯罪化”,即通过立法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道德和其它法律手段不足以控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就非犯罪化而言,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虽然有个别可以废除,但主要的问题还不是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尤其是经济犯罪,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产生了大量的商品经济特有的犯罪,而这些经济犯罪在现行刑法中都没有规定,因而当务之急是予以犯罪化。”[2]
结论
本文通过对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积极考虑到的,在如何判定是否为抢劫罪和任何量罪定型时,对策是不但要分析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 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我们只有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1] 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2]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
参考文献
(1)莫志强著,《刑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齐文远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4)参见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废、改、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6)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致谢:xxx大学法学院xxx老师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