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犯罪的这一过程中,刑事诉讼就应运而生了。所以我们说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解决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过程,是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产物。
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评价,也就与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一样,可以有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一是外在的价值或者工具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实现某一外在目标而言是否有用或者有意义;二是内在价值或者固有价值,也就是该项程序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研究刑事诉讼的价值,要以刑事诉讼过程说明其自身的品格,要以结果来说明它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工具性离不开目的性。而毫无工具作用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单以工具价值的结果要求为目的, 也是不合理的,而理想的状态是“一套完善的程序应会实现美的感受和善的结果”。[⑦] 所以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应具备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即外在价值。它是刑事诉讼对于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实现某种目的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即刑事诉讼对于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所产生的作用,也就是刑事诉讼的实施对于实现公正、效益、秩序等价值所产生的作用。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显而易见,它的存在一直获得大家的公认。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只强调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刑事诉讼独立于刑事实体本身的价值即独立价值。
随着对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意识到:刑事诉讼之所以不断发展,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其工具价值的作用——能够实现结果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蕴涵着符合公正等价值要求的优秀品质,而这些就是独立于实体结果之外的本体价值——公正、效益、秩序。
1,公正:“公正的实质是人们基于控制和约束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冲突的烈度和范围而作的一种理解的自律安排”[⑧]。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公开。它不仅仅指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公开,而且要求对社会公开;第二个方面是裁判员中立和独立。第三个方面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样的争取权利的机会。在相同的规则下,得到同样的条件和待遇,不存在任何特权和歧视。还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诉讼过程的参与性。[⑨]诉讼过程的科学性[⑩]。这也是很好的补充,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足以概括公正的内涵。以这三个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过程中相互作用,达到公正的目的。刑事诉讼要以理性的形式追诉犯罪,惩罚犯罪,就必须体现公正的要求。
2,效益: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犯罪日趋增多,其手段也日益复杂与高科技化,使得刑事司法工作对效益的要求也应运而生。因为在一定时期内司法资源数量是有限的,如果不考虑诉讼效益的要求,司法机关将不堪重负。因此,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对效益的追求也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所必须实现的价值。
效益一词也和价值一样源于经济学,它本身是一个表示投入产出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效益是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最大收益。它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及时性。即各诉讼主体严格遵守实施诉讼行为所规定的法定期间,从而避免诉讼的拖延。(2)简易性。指设置诉讼程序时复杂程序和简易程序分流,对一些案情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3)程序设置科学性。刑事诉讼程序设置要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要做到程序前后紧密衔接,层层相扣,。“一旦启动即遵循‘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而稳定、连续推进”,[11]避免程序运作无序导致的成本耗费。
3,公正和效益的关系:在公正和效益的关系上一直存在着三种的学说,即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外在性与公正优先说、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说和公正效益对立统一说。[12]笔者比较倾向于公正效益对立统一说。事实上,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运作实践过程中,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取向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冲突和矛盾。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无疑可以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可以看出公正与效益的确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首先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有对立的一面。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增加,而对效益不适当的追求、片面强调加快速度往往会有失公正。其次公正与效益又是统一的。一旦诉讼公正得以实现,说明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配置是合理的,程序运行是经济适当的,这就实现了诉讼效益。同样效益对公正也是适用的,没有效益就无所谓公正可言,因为它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的屡禁不止,自然无公正可言。另外公正与效率又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是公正的,就必然减少了不必要的申诉抗诉,也就降低了重复诉讼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适度的效益也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及时揭开,使被害人、被告人免因诉讼拖延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诉讼公正强调的是过程和结果,效益强调的是诉讼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实践中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解决纠纷的实效。但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例如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及目前出现的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当中,就是牺牲了部分的程序公正,来换取最大的诉讼效益。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效益优先于公正。不过从总体上,我们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在追求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益。[13]
4,秩序:秩序与无序是相对的,它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14]秩序是社会成员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一个有序的社会成员的安全和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成为社会有机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刑事诉讼中的秩序价值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以有序和平的诉讼程序促使社会冲突得以和平解决;第二是通过文明的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以国家强制力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行为的破坏;第三是通过程序性的规范建立起司法机关在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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