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时应遵循的秩序。在秩序中体现公正与效益,以公平和效益达到秩序的目的。
公正、效益与秩序诸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来体现的,是刑事诉讼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的冲突及解决思路
如前所论,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表现的内外两个方面。刑事程序运作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二者的和谐统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理想的状态并不一定完全实现;与之相反,两者的冲突却会经常发生。这种冲突的实质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实际上是人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国家权利(国家权利实际上是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冲突,实际就是人权和主权的现实冲突,是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刑事诉讼这一特定领域的冲突。[15]
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是保障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得以实现所产生的作用,它是一种外在的价值。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诉讼的最终结果来审视诉讼程序的运行是否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目的而实现了诉讼公正;也可以通过是否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及时处理了案件,实现了诉讼效益来直接感受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当中,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使得诉讼程序的本身也体现公正、效益。例如程序规定的回避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制度、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等方面来体现正义;通过规定一系列的期限、时效来体现效益。而这些在诉讼过程当中体现出来的价值往往不容易被争议双方以外的社会成员所体会。
对刑事诉讼工具价值的判断一般只是依据对刑事诉讼结果来判断,而因为工具价值表现为手段方法的有效和有用性,为了追求打击犯罪的现实目标,就会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用充分的、有效手段加强其打击力量。由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手段、能力、机会就会弱化。在一些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如刑讯逼供等,但是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是公正的;但对于其独立价值的判断则不能仅仅从诉讼结果来认定。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尽管严格地遵守了程序上的规定,但最终无法发现案件的真相,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公正处理。在此情况下,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客观上存在冲突,还具有普遍性,人们无法回避。所以不同价值取向的人将做出各自不同的选择,笔者倾向于优先考虑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在此前提下,兼顾工具价值。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基于以下原因:
1,从诉讼公正的角度看,诉讼实体结果公正的相对性与诉讼程序公正的绝对性决定了诉讼的独立价值高于其工具价值。众所周知,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崇高目标,而诉讼公正包括诉讼程序的公正与诉讼结果的公正,而实体结果的公正由于社会现实的变动与复杂和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以说能达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程度。相对于结果公正而言,程序公正作为一种司法操作的规程,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它更容易把握,也更容易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因此需要确定特征的程序来保证结果的公正合理,而只要程序是公正合理的,控辩双方得到公平的对待,得到看得见的公正,无论产生的结果如何,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2,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角度看,重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进而树立程序法的极大权威,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生活也气象万千,变化多端,法律现象也就日益繁杂,同时法律程序也将越来越完善。因此我们应当充分的重视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进而通过诉讼程序本身的工具价值来实现正义、弘扬正义。
我国目前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首先取决于必要的程序公正。一个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不仅仅是靠暴力,还要通过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遵守。其理想的目标是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参与人都能服从程序和在此基础上实现实体的正义。这一目标是公正和效益的结合、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刑事诉讼在立法上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无疑是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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